更新时间:2025-08-07 21:30:47点击:
这几天,广西“亮证女”在网上的热度堪比三伏天的温度还要炙热。
我曾揣摸,舆论过后,相关部门必有一番作为。果不其然,昨天网上就传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亮证女”作出了行拘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防城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曝光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车辆信息,被相关媒体和人员引发质疑,后防城分局对该信息进行了修改。我瞄了一眼修改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存在多处错误以及有待商榷的地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此处有两处错误。一是这段话的结尾多了一个标点符号“。” 行政文书不像民事文书,民事文书即使写错一个字还有“误载不害真意”的解释,而行政文书则不同。 二是适应法律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两款,第二款是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正确的应当是适应“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这正如长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陈灿玉先生所说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如果被处罚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能会被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而撤销处罚决定。
二、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向防城区······”,防城区只是一个地域概念,告知救济途径不能满天飞,没有告知明确的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是错误的。正确的应当是向防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广西规定了行政诉讼专属法院管辖则另当别论)。这属于诉权告知不明。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考虑,视为没有告知诉权。
三、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否恰当?有待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的是招摇撞骗行为,候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条,本人持不同意见。下面我们看下该条的行为构成要件。
一是侵犯客体。其行为特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是冒充行为: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人员冒充法官、一般干部冒充高级干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高干子弟、记者、医生等)。
三是招摇撞骗行为:以假冒身份利用公众对相关身份的信任,谋取财物、地位、荣誉、待遇等非法利益。若仅出于虚荣心冒充身份但未骗取利益,不构成本行为。
四是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等)。“亮证女”纯属为了对方让路,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未谋取到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尚不需要使用行政拘留的手段来惩罚。我认为,批评教育即可,即使要处罚,罚款即可。 法治国家从来不是靠严刑峻法来治理。法学家陈兴良说的好:“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
一份法律文书,代表的是政府的尊严、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应当格外严谨,千万不可粗制滥造,否则就真的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我们的政法部门在依法处理案件时,应坚持法律标准,避免受到非法律因素的不当干扰。诚然,我也并不支持“亮证女”这种狐假虎威的姿势,但是拘留她未免显得太过严苛和矫枉过正,有违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原标题:“亮证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不严谨
作者:胡文平 感谢作者授权转发
本文作者:胡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