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0-24 11:09:01点击:
原标题: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造假行为,四川一公司被罚2.13万元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亿弘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弘展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13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3日,亿弘展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成功中标“石棉县七一中学、城北中学、民族中学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后勤用品)”,成交金额达238.8914万元,采购人为石棉县七一中学。双方于次日签订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等关键信息。
合同履行初期,亿弘展公司按约定于2023年9月底至10月初将货物送达各学校。然而,由于学校厨房工作人员对部分电磁灶、汤锅等产品不满意并提出更换要求,为满足采购人需求,亿弘展公司从上游供应商金牛区承轩建材经营部换购了部分商品,并补付差价69720元,其中13台电磁灶补差价58500元、1台电磁低汤炉补差价11220元。
然而,换购的产品品牌型号与原合同约定出现偏差。为顺利通过项目验收,亿弘展公司本项目具体经办人在公司实际负责人同意下,且采购人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海南接班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虚假产品标签标牌,覆盖了产品原始生产厂家信息。
经核查,这些贴有虚假标签的产品已分别送达四所学校。不过,因换购环节中亿弘展公司向上游供货商支付了差价,违法行为未产生额外获利,本案违法所得被认定为0元。
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指出,亿弘展公司作为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为通过履约验收伪造张贴虚假产品标签标牌、冒用其他公司产品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亿弘展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行为存在“为满足采购方要求”的特殊原因,主观恶意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等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性质、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等因素,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1300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